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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局在通告中标示出其定性的主要根据是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的相关规定。其中,前者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:互联单位、接入单位、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,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,到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 公安机关声称,绝大多数与他人共享宽带上网的用户都没有到宽带运营商处备案,违反了上述规定,给网络监管与网络安全工作带来了威胁和隐患。 这里有个疑问让小编一直不明白:共享宽带上网的“多用户”属于单位?法人?还是其他组织?如果个人用户代表的仅是家庭,还要到公安机关进行所谓的“备案”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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